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布施行
輔導會提醒同仁務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嚴守行政中立
(本報訊)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」於六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,輔導會特摘錄該法重點,供同仁參酌嚴守:
一、嚴守行政中立,依據法令執行職務,忠實推行政府政策,服務人民。
二、執行職務應秉持公正立場,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。
三、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,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。
四、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,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,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。下班後亦應自我克制。
五、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為政黨、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、期約或收受金錢、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;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,媒介或妨礙政治獻金之捐贈。
六、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、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,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。
七、對於選舉、罷免或公民投票,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;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進行助選。
八、對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,得裁量受理或不受理政黨、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,應公正、公平,不得有差別待遇。
九、各機關(構)於選委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選舉期間,請於辦公、活動場所之出入口明顯處所,張貼謝絕候選人或支持者進入從事競選活動之告示。各機關首長亦應謝絕政黨、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。
十、各機關(構)於選委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選舉期間,不得為任何政黨、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聚餐、旅遊等有關團體活動。
十一、各機關(構)依規定得出租(借)場地供政黨、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問政說明、政見發表會等相關政治活動者,應本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原則辦理。租(借)場地使用完畢後,應即督促租(借)人清除現場所有文宣品。
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」詳細條文內容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,網址:http://law.moj.gov.tw/fn/fn4.asp?id=56468。(點閱次數:588)